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侍小燕、贵州剑翔高科禽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9执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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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29执344号
  • 案件名称

    侍小燕、贵州剑翔高科禽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剑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侍小燕;贵州剑翔高科禽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剑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9执344号申请人:侍小燕,女,1977年1月5日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116号2栋706室,现住施秉县。被执行人:贵州剑翔高科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剑河县仰阿莎街道校场二路民族风情街。法定代表人:陈世贵,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侍小燕与被执行人贵州剑翔高科禽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黔2629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剑翔高科禽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2021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侍小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剑河县人民法院(2021)黔2629执344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贵州剑翔高科禽业有限公司需向申请人恃小燕支付工程款229400元、诉讼费2654元。被执行人贵州剑翔高科禽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前支付50000元,2021年11月20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款于2021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剑河县林业局项目款提前拨付的即时履行)。二、继续冻结贵州剑翔高科禽业有限公司在剑河县林业局实施有2019年林下养殖小香鸡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相应补助款。三、申请执行费3341元,由本院代为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财政局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2629执344号案件的执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在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蒲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文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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