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玮、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6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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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6124号案件名称
毛玮、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毛玮;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61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玮,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20号1301室。法定代表人:王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高,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灏,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毛玮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生活家家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活家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31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进行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毛玮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判令生活家公司退还毛玮打拆款4500元;3.依法判令生活家公司重新装修厨房;4.依法判令生活家公司即日一次性返还毛玮超支价款2962元人民币;5.依法判令生活家公司重装卫生间的风暖和照明设备;6.依法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生活家公司承担。上诉理由:一、请求退还打拆款4500元的理由。(一)不以显著方式告知重大事项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打拆是装修的必要前提和必备组成部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毛玮虽有知情的权利但没有知晓的义务。生活家公司的涉诉《装修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其负有以显著方式告知打拆事项的强制性义务。《装修合同》第3.1条的规定却采用隐蔽方式告知打拆事项,显然生活家公司具有侵犯毛玮知情权的故意与恶意。(二)肢解工程违反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本案的装修工程属于“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依法不得另行发包,因生活家公司未尽告知义务,所提供的格式合同将打拆分离出来,导致打拆事项不得不发包给生活家公司并接受其开出的任意价格。该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三)侵犯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造成了价格敲诈的伤害后果。生活家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造成毛玮不得不接受其提出的按照60平方米计算3万元价格,而按毛玮实际的装修面积为40平方米,计算的打拆费用应为2万元。毛玮已经支付打拆费用24500元,其因此主张侵权赔偿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故生活家公司应退还4500元。至于生活家公司单方确定的单价是否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毛玮不再追究。二、请求重新装修厨房的理由。(一)经营者提供威胁人身安全的产品属于侵权行为。生活家公司提供认可的厨房壁柜及抽油烟机,使用时稍有不慎即会撞到头部,其装修的厨房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和使用安全的要求。(二)根据《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实施危险行为的侵权人依法负有消除危险的责任。(三)生活家公司至今未对威胁人身安全的产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三、请求返还超支价款2962元的理由。(一)厕所洁具是在征得生活家公司同意下由毛玮购买,对毛玮超支价款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二)基于生活家公司的侵权事实,毛玮尚未支付的5500元打拆款是不合法的债权,争议债权不能用来抵消无争议债权。(三)争议债权尚无任何实体判决,不能以此抵消无争议债权。四、请求重装风暖和照明设备的理由。风暖和照明一体设施的照明早在2019年底已损坏,且一体设施无法单独修复,生活家公司迫于消协压力曾经答应修复一体设施,但其代理律师却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断言照明没有损坏,亦涉嫌做伪证。五、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的理由。(一)本案所诉并非打拆协议,而是两个侵权事实共同导致的侵权赔偿之债,侵权赔偿属于新案。一审以另案合同纠纷已审结为由拒绝审理本案没有法律依据。(二)重新装修厨房的诉请虽在前案中提出过,但本案是基于侵犯人身权这一新事实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48条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三)涉案的超支款2962元债权双方没有争议,但生活家公司对毛玮所享有的5500元债权尚有争议,且未经任何实体性判决予以认定,以争议债权抵消无争议债务有失公正。(四)照明损坏以及厨房安全性的证据,属于现场勘验证据,是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庭有责任调取必要的证据。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支持毛玮的诉请。生活家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毛玮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毛玮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1.毛玮提起的是侵权之诉,但诉请4、5适用法律依据是合同法。2.本案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关于涉案装修合同和拆包问题,已经由海珠区法院(2019)粤0105民初16716号作出处理,判决认定涉案合同是合法有效,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毛玮要求生活家公司退还45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诉请3重新装修厨房已经在前述判决做出处理,判决认定重新装修厨房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诉请2、3属于累诉。3.针对诉请5,毛玮未举证证明卫生间的风暖和照明设备损坏有重新装修的必要,毛玮入住房屋有一段时间,退一步讲,设备损耗出现部分问题也是正常,可以通过维修的方式解决,无需重新装修。4.毛玮拖欠拆包费5500元,已经与工程款2962元抵扣或抵扣完毕。生活家公司抵消主张已经当庭通知毛玮,故该通知已经生效,双方债务已经抵消,生活家公司无需返还毛玮任何款项。毛玮一审的诉讼请求:1.生活家公司返还毛玮打拆款4500元;2.请求依法判令生活家公司重新全面装修厨房;3.生活家公司一次性返还毛玮超支款项2962元;4.生活家公司重新全面装修卫生间的风暖和照明设施;5.本案诉讼费由生活家公司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7日,毛玮(甲方)与生活家公司(乙方)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并陆续向生活家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019年7月15日,毛玮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撤销毛玮与生活家公司之间的打拆合同,2.生活家公司支付因其缔约过失责任而给毛玮造成的损失30000元,3.生活家公司为毛玮重新装修厨房或退还部分货款16000元。2020年2月11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粤0105民初16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毛玮的全部诉讼请求。2020年7月8日,本院作出(2020)粤01民终7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查,在一审法院的另案诉讼中,双方确认由于装修项目有增减,毛玮所付工程款超出了装修费用,生活家公司尚需退还毛玮2962元;双方就拆包问题又达成了口头拆包协议(拆包总价增加到30000元),毛玮随后分三次向生活家公司支付共计24500元,是毛玮按照上述口头拆包协议支付的拆包款,余款5500元尚未支付。因毛玮在另案诉讼中并未请求生活家公司向其退还多付的工程款2962元,而生活家公司也未提起反诉请求毛玮支付拆包费余款5500元,故一审法院另案对上述问题并未作出处理。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打拆协议和重新装修厨房的问题。该两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2019)粤0105民初16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作出了处理,毛玮在本案又以同样的事实起诉要求处理,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应予驳回。二、关于返还2962元的问题。另案中,生活家公司已确认尚需退还毛玮2962元,但同时双方也确认毛玮尚欠生活家公司拆包费余款5500元,在本案中,生活家公司主张将双方债务抵销,双方互不追索余款。因本案毛玮、生活家公司互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相同,生活家公司的抵销主张也当庭通知了毛玮,故该通知已经生效,双方债务已经抵销,生活家公司无需返还毛玮任何款项。三、关于重新全面装修卫生间的风暖和照明设施的问题。毛玮并未举证证明上述设施损坏且有重新装修的必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五)项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21年3月4日判决如下:驳回毛玮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元,由毛玮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生活家公司是否应向毛玮退还打拆款、重新全面装修厨房、返还超支款、重新装修卫生间的风暖和照明设施是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关于退还打拆款问题。毛玮是以生活家公司没有告知打拆事项、单方面确定高于市场价格的打拆价格,侵害其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为由要求退还部分打拆款。但就双方之间的拆包协议,另案生效判决已经做出认定,认为案涉拆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并以此驳回毛玮要求撤销拆包协议的诉讼请求。因此,根据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案涉拆包协议合法有效,包括计价方式以及总价30000元等约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毛玮在没有证据推翻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以打拆费用应以实际面积计算为20000元并要求毛玮退还其多支付的4500元,有悖于生效判决的认定,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重新装修厨房问题。毛玮在另案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以厨房用具尺寸过大不符合安全要求等理由提出了重新装修厨房的请求,现在本案又以相同的事实理由对相同当事人提起相同的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以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予以驳回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返还2962元超支工程款的问题。该请求本属合同项下的权利主张,并非本案侵权纠纷的处理范畴,但鉴于生活家公司同意在本案将双方债务直接抵销,根据双方在另案中确认的事实,即装修合同中毛玮支付工程款超出装修费用、生活家公司尚需退还毛玮2962元和拆包协议总价为30000元、毛玮已支付24500元、尚有5500元余款没有支付,以及另案生效判决认定双方之间拆包协议合法有效,可知双方互负的到期债务确定且种类品质相同。因此,一审法院根据生活家公司的抵销主张,确认双方债务抵销,即生活家公司无需返还毛玮2962元超支工程款的处理,合法合理,且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本院予以认可。毛玮认为5500元打拆款余款存在争议不能抵销的主张,与另案生效判决的查明认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重装卫生间风暖和照明设备的问题。毛玮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卫生间风暖和照明设备存在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况,故其以侵权法律关系主张生活家公司重装卫生间风暖和照明设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毛玮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毛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 昕书记员 李颖仪书记员 刘键铃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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