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亚楠与叶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19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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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19422号案件名称
胡亚楠与叶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胡亚楠;叶军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19422号原告:胡亚楠,女,1996年2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新超,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军,男,1967年1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亚楠与被告叶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胡亚楠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亚楠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亚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1元,减半收取计1,430.5元,由原告胡亚楠负担。审 判 员 羊焕发法官助理 茅海灵书 记 员 茅海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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