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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晶、李顺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6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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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6140号
  • 案件名称

    吕晶、李顺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吕晶;李顺堂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6140号原告:吕晶,女,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淑红,系辽宁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顺堂,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瀚,系辽宁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晶诉被告李顺堂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原告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诉讼费5455元,但原告未按期缴纳。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按期补交纳诉讼费应按照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兆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懿晗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缴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外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照撤诉处理。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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