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静、王鑫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0执4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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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0执4037号案件名称
荆静、王鑫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荆静;王鑫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0执4037号申请执行人:荆静,女,199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融信天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行政人员,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王鑫森,男,199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静与被执行人王鑫森民间借贷纠纷[(2021)津0110民初4242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20162元,执行费202元。申请执行人因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10执40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冠球审判员 王艳国审判员 刘战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楠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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