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智敏、蓝田县昊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22民初2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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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2998号案件名称
毛智敏、蓝田县昊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蓝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毛智敏;蓝田县昊丰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22民初2998号 原告:蓝田县昊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法定代理人:穆立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男,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男,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智敏,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原告蓝田县昊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昊丰公司)与被告毛智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欣及王亮、被告毛智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昊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混凝土款1321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混凝土款的违约金(自2021年2月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0%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1月中旬签订《西安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约定:由原告给被告承包的蓝田县甲古(骨)文厂房工地供应防冻混凝土,混凝土的浇筑工程部位、强度等级、计划数量、浇筑泵送方式、结算单价、供货时间、付款方式即现结、违约责任即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给原告支付货款,每方上浮20元,应按逾期款额每日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等内容。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18日共向被告供应商品混凝土246方。2021年2月7日,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混凝土款132100元。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付款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如前所述。被告毛智敏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被告签订合同时,被告只签字,未看合同具体内容,现愿意支付原告尚欠的货款,不承担违约金。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向被告供应防冻混凝土,被告支付价款,双方间形成买卖关系,而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原、被告在合同中有约定,而原告请求被告按年利率15.40%支付违约金,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毛智敏支付原告蓝田县昊丰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32100元;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毛智敏支付原告蓝田县昊丰建材有限公司逾期支付混凝土款的违约金(以未付混凝土款1321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年利率15.4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71元,由被告毛智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云 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成 雯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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