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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白、王润发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322财保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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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财保253号
  • 案件名称

    李白、王润发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化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白;王润发;谭玉香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财保253号申请人李白,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申请人王润发,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被申请人谭玉香,女,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申请人李白与被申请人王润发、谭玉香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李白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润发、谭玉香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白购买了诉讼保全保险作为担保。申请人李白在本院依法送达保全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放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李白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处理。审 判 员  刘志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伍 仪代理书记员  刘宇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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