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白、王润发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322财保2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财保253号案件名称
李白、王润发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白;王润发;谭玉香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财保253号申请人李白,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申请人王润发,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被申请人谭玉香,女,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申请人李白与被申请人王润发、谭玉香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李白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润发、谭玉香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白购买了诉讼保全保险作为担保。申请人李白在本院依法送达保全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放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李白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处理。审 判 员 刘志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伍 仪代理书记员 刘宇嫣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葫芦岛市钢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科左中旗惠民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2执872号 下一篇 张志斌、罚金首次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104执35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