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钢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科左中旗惠民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2执8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执872号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钢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科左中旗惠民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葫芦岛市钢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科左中旗惠民供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2执872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钢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波,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科左中旗惠民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法定代表人王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2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钢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科左中旗惠民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其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分红、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现已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2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葫芦岛市钢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科左中旗惠民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科左中旗惠民供热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钢管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宏伟人民陪审员 丁秀武人民陪审员 冯立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