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分公司、张会杰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229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22901号案件名称
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分公司、张会杰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分公司;张会杰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229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杨启萍。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会杰,女,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上诉人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会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19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分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分公司关于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分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国生审 判 员 黄 钜审 判 员 王 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钟紫琦书 记 员 何敏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闫波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5执9436号之一 下一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许树利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3民初68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