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波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5执94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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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5执9436号之一案件名称
闫波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闫波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5执9436号之一被执行人闫波,男,汉族,1990年9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刑庭移送闫波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5刑初46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人闫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因闫波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刑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xxxxx.xx元,本院已扣划并上缴国库。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车辆、股权、证券等。三、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村委会邮寄协查函,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至今未收到回复。但未反馈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五、本院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六、本院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XXXXXX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XXXXX.X元,尚余XXXXXX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周志坚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郭 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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