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雪微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5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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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7执5626号案件名称
侯雪微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侯雪微;北京盛音天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7执5626号申请执行人侯雪微,女,199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北京盛音天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240房间。法定代表人樊月,首席执行官。申请执行人侯雪微与被执行人北京盛音天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石劳人仲字[2021]第1174号调解书业已生效。因北京盛音天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侯雪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5801.54元。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盛音天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无对外投资、无不动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互联网银行账户。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一个,但余额不足。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侯雪微确认被执行人已不在其住所地实际经营。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案款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侯雪微认可上述调查结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石劳人仲字[2021]第117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 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文青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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