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管辖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河南比凸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郑州麦圃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豫01民辖终52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民辖终522号
  • 案件名称

    河南比凸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郑州麦圃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河南比凸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郑州麦圃投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民辖终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比凸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法定代表人:景红彪,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麦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法定代表人:李松,执行董事。上诉人河南比凸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5民初157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比凸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处理错误,本案应当按照仲裁约定进行仲裁,原审法院不应管辖本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河南比凸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的异议及其上诉请求均针对的是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认为本案应当提起仲裁解决纠纷,因此,本案目前争议实质是向原审法院提出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主管问题,并非系对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主管问题是解决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部门之间对案件的分工,而管辖是解决人民法院内部对案件的分工问题。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针对管辖争议进行裁判的事项。原审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主管问题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处理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5民初15711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李小清审判员  郭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海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