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魏传宝、姜国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708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7084号
  • 案件名称

    魏传宝、姜国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魏传宝;姜国辉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7084号原告:魏传宝,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姜国辉,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魏传宝与被告姜国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13日受理。原告魏传宝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传宝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 林书 记 员  孙玉颖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