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传宝、姜国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7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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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7084号案件名称
魏传宝、姜国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魏传宝;姜国辉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7084号原告:魏传宝,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姜国辉,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魏传宝与被告姜国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13日受理。原告魏传宝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传宝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 林书 记 员 孙玉颖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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