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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崔杏妙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3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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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308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崔杏妙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崔杏妙;谭晓平
  • 案件缘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308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97号亚美大厦一至三层。负责人:冯智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国安,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道树,职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崔杏妙,女,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松,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谭晓平,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花都分行)因与被上诉人崔杏妙、一审第三人谭晓平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4民初9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上诉人崔杏妙一审诉讼请求:1.工商银行花都分行赔偿崔杏妙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自2017年4月27日起算);2.工商银行花都分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判决:一、工商银行花都分行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崔杏妙赔偿损失4万元;二、工商银行花都分行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项未付款项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上述第一项未付款项为计算基数,从2017年1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日止)给崔杏妙;三、驳回崔杏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59元,由崔杏妙负担59元,由工商银行花都分行负担800元。判后,工商银行花都分行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崔杏妙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崔杏妙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崔杏妙没有妥善保管储蓄卡密码、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导致其银行卡被第三人上挂QQ钱包,造成资金损失,应对其损失承担责任。谭晓平能够成功盗取崔杏妙的资金,一是因崔杏妙所在公司发文通知优秀员工时,公布了崔杏妙的身份证号码、姓名,而身份证号码中包含了其生日信息;二是崔杏妙将其银行卡密码简单设置为其生日日期,导致被谭晓平轻易试出。但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时,没有明确崔杏妙的所在单位泄露其身份证号码,以及其储蓄卡密码设置为生日日期的关键事实。一审法院在责任分配时,无视上述关键事实的存在,判定我方需要对崔杏妙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银行固然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但崔杏妙作为储户,也负有妥善设置及保管密码的义务。崔杏妙将其密码简单地设置为生日日期,没有尽到妥善设置及保管密码的义务,应为其损失承担责任。二、(2020)粤1802刑初28号刑事判决确认第三人盗取崔杏妙资金金额为40000元,该金额与第三人的笔录、崔杏妙的起诉状、财付通公司提供第三人与崔杏妙的交易记录等资料多处不一致。一审法院曾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过第三人与崔杏妙的交易记录,财付通公司提交了《协助查询复函》。根据该复函,第三人与崔杏妙在2017年至2019年8月14日期间,通过财付通账户(包括QQ或微信等)发生的交易金额总共为6022元。既然第三人是通过QQ钱包方式盗取崔杏妙的资金,那么认定其盗取的金额就不应当超过6022元。三、本案盗窃崔杏妙资金的是第三人谭晓平,因此应当首先通过刑事追偿程序向谭晓平主张赔偿。崔杏妙发表答辩意见称:一、储蓄存款被第三人谭晓平盗取,我方不存在任何过错,工商银行花都分行应承担全部责任。第三人谭晓平利用在案外人清远市豪美铝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便利,非法获取包括我方在内公司部分员工身份信息,我方没有任何过错。我方虽用出生日期设置银行卡密码,但在开户设置密码时,工商银行花都分行银行没有提示或要求我方不能将密码设置为出生日期,该密码设置符合工商银行花都分行银行的要求。工商银行花都分行未举证证明我方设置的密码过于简单,亦无证据表明银行卡密码与我方存款被盗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粤1802刑初28号生效判决书,认定“谭晓平是利用他人身份证号码通过银行的客服电话或通过银行手机的APP软件等方式掌握被害人的银行卡信息后,将被害人的银行卡绑定在被告人谭晓平的QQ钱包,再通过QQ钱包盗用被害人银行卡内的钱财。被告人谭晓平是采用冒用他人信用卡,欺骗银行的方式盗用他人的财物。”的事实,可见,第三人谭晓平利用工商银行花都分行银行系统漏洞及违规操作(没有进行有效身份识别与验证),以欺骗银行方式实施盗取我方存款,故我方不存在任何过错。二、我方储蓄存款被盗取金额为40000元是事实,(2020)粤1802刑初28号生效刑事判决书已进行认定,我方没有收到第三人退回的金额。三、本案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起诉要求工商银行花都分行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应当由工商银行花都分行承担赔偿责任,工商银行花都分行赔偿后可另行向第三人谭晓平主张赔偿权利。综上所述,请求维持原判。一审第三人谭晓平未到庭应诉,亦未发表答辩意见。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已经生效的(2020)粤1802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崔杏妙被谭晓平盗取的款项金额为40000元。工商银行花都分行认为崔杏妙账户被盗取的金额不超过6022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次,生效的(2020)粤1802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已清楚地确认了谭晓平盗取崔杏妙账户金额的方式。从该盗取方式来看,不能认定崔杏妙对其账户金额被盗取存在过错。工商银行花都分行认为应由崔杏妙对其损失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59元,由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淼审判员 谷丰民审判员 汤 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晓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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