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林、杨叶昌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9执1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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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9执1826号案件名称
王建林、杨叶昌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建林;杨叶昌;孔超;张嘉庆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9执1826号被执行人王建林,男,汉族,1981年11月6日出生,住漳州市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杨叶昌,男,汉族,1988年11月23日出生,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孔超,男,汉族,1994年2月28日出生,住钟祥市。被执行人张嘉庆,男,汉族,1997年7月12日出生,住安阳市龙安区。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被执行人王建林、张嘉庆、杨叶昌、孔超犯信用卡诈骗罪罚金一案中,依照(2021)豫1729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06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孔超名下有银行存款登记信息9372.24元,本院已扣划9372.24元;查明被执行人杨叶昌名下有银行存款登记信息270.56元,本院已扣划270.56元;查明被执行人张嘉庆名下有银行存款登记信息267.88元,本院已扣划267.88元;查明被执行人王建林名下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予以网络冻结;2、查明被执行人王建林、张嘉庆、杨叶昌、孔超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王建林、张嘉庆、杨叶昌、孔超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王建林、张嘉庆、杨叶昌、孔超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被执行人孔超积极主动履行8050.89元;被执行人杨叶昌积极主动履行20391元。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75334.29元,目前已执行到位38352.57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新蔡县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建林、张嘉庆、杨叶昌、孔超终结本此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周 伟审判员 王昆鹏审判员 李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彬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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