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西华县微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知民初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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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知民初839号案件名称
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西华县微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西华县微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知民初839号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穆厝路1号2602单元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3K0QH9K。法定代表人:杨丰铭,该公司经理。被告:西华县微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箕城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南角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358399298K。法定代表人:金许宁,该公司经理。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华县微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告西华县微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群阳审 判 员 张 杰审 判 员 金 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王明旭书 记 员 刘露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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