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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贵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桂0722刑初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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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722刑初188号
  • 案件名称

    张德贵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浦北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德贵
  • 案件缘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七之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桂0722刑初18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德贵(绰号:阿贵),男,出生于广西浦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浦北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立案日期:2021年8月25日开庭日期:2021年9月1日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浦检刑诉【2021】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贵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20年10月份,被告人张德贵在快手APP上认识一名网友,对方表示收购银行卡,张德贵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出售的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诈骗犯罪,仍然到浦北县光明路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一张农行卡、U盾和一张电信手机卡,并将上述三件套(银行卡账号62×××70、电话卡、U盾)邮寄给对方,得款1500元(人民币,下同)。2021年2月25日,白玛卓玛在网上被骗,被骗金额中的其中一笔20000元是汇入上述银行卡账号。截至2021年3月21日,张德贵贩卖给他人尾号为6070的农业银行账户涉案流水金额中流入金额为7146071元,流出金额为7126150元。2021年4月27日,被告人张德贵在浦北县光明路农业银行被民警抓获归案。2021年8月19日,张德贵主动向浦北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1500元。被告人张德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意见:被告人张德贵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张德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德贵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退出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判决主文:一、被告人张德贵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张德贵向浦北县人民检察院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吕耀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冬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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