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小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69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6935号案件名称
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小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小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6935号原告: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2号。法定代表人:冯斌,公司总经理。被告:崔小波,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小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彭雪铃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6935号原告: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2号。法定代表人:冯斌,公司总经理。被告:崔小波,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小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彭雪铃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西华县微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知民初839号 下一篇 劳动争议一审民事通知书(2020)辽0303民初2724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