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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龙泉市宇达板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8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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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81执84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龙泉市宇达板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龙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龙泉市宇达板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8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住所地:龙泉市中山东路99-2号。负责人:李小龙,任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炜,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执法队副大队长。 被执行人:龙泉市宇达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查田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1816784129813。 法定代表人:王小彬。申请执行人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与被执行人龙泉市宇达板业有限公司未验先投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181行审40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龙泉市宇达板业有限公司缴纳行政罚款10000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龙泉市宇达板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龙泉市宇达板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龙泉市宇达板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龙泉市宇达板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龙泉市宇达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龙泉市宇达板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龙泉市宇达板业有限公司现已停止经营。因被执行人龙泉市宇达板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行政罚款10000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尚未执行到位。鉴于被执行人龙泉市宇达板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龙泉市宇达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小彬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龙泉市宇达板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龙泉市宇达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小彬采取了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龙泉市宇达板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1181执8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建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胡智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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