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杰、范亚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2021)黑0521执异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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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异62号案件名称
马杰、范亚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广吉;马杰;范亚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异62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陈广吉,男,70岁,住佳木斯市前进区先锋社区客运小区。委托代理人:陈瑞华(陈广吉之子),男,40岁。被执行人:马杰,男,52岁。被执行人:范亚芝,女,47岁。在本院执行陈广吉与马杰、范亚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陈广吉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作出(2021)黑0521执异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陈广吉的异议请求,陈广吉不服,申请复议。经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裁定撤销(2021)黑0521执异26号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重新立案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陈广吉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陈广吉撤回异议申请是其个人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陈广吉撤回异议申请,本案审查终结。审判长 李月菊审判员 曲 伟审判员 马洪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洋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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