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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杰、谢兰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津0104财保2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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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财保26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韩杰、谢兰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韩杰;谢兰;天津华苑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财保26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韩杰,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一德期货有限公司分析师,住天津市南开区。解除保全申请人:谢兰,女,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艳,天津友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华苑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梅苑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勇,总经理。韩杰、谢兰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津0104财保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华苑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03×××35账户中的银行存款;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华苑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工商银行天津西南角支行,账号为03×××34、账号为03×××30账户中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9月13日,天津仲裁委员会将(2021)津仲字第0703号《仲裁解除保全函》与解除保全申请人韩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艳签字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寄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21)津0104执保898号对被申请人天津华苑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03×××35账户中的银行存款;被申请人天津华苑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工商银行天津西南角支行,账号为03×××34、账号为03×××30账户中的银行存款67146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晓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 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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