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薛宏雄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保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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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保2412号案件名称
神木市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薛宏雄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神木市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薛宏雄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保2412号神木市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薛宏雄:申请人神木市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薛宏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605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神木市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申请人薛宏雄名下125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依法予以保全。本案在保全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薛宏雄在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的财产依法予以查询。经查,未发现被申请人薛宏雄名下可供保全的财产,本院向银行系统发出查询通知书,发现被申请人高建军在银行账户有存款,本院依法依法予以冻结。本院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出查询通知书,发现被申请人薛宏雄所有的位于神木市神木镇东兴街北段西侧煤焦公司富源房屋一套,本院依法依法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1)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81民初6053号民事裁定书生效确定的内容本案已保全完毕,本案依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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