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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山丹某有限公司与吴某某、丁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5执1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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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25执1541号
  • 案件名称

    甘肃山丹某有限公司与吴某某、丁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山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甘肃山丹某有限公司;吴某某;丁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周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5执154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山丹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丹县胜利街8号。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某某,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丁某某,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徐某某,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周某某,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山丹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某某、丁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案款161277.7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63元、申请执行费2346元,被执行人吴某某、丁某某负责偿还42750元,被执行人徐某某负责偿还42750元,被执行人徐某某负责偿还42750元,均限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如按期履行,则被执行人吴某某、丁某某、徐某某、周某某不再向申请人偿付剩余案款,向申请人履行责任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如无法按期履行,则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对全部剩余案款继续承担连带责任,直至付清为止。被执行人张某某负责偿还42750元及后续利息,从张某某工资中定期提取偿还,直至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吴某某、丁某某负担1027.25元,徐某某负担1027.25元,张某某负担1027.25元、周某某负担1027.25元。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725执15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勇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祁 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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