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东、洪雅县易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423执恢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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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423执恢204号案件名称
宋东、洪雅县易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洪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宋东;洪雅县易通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423执恢204号申请执行人:宋东,男,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被执行人:洪雅县易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九胜路三段一栋一层。法定代表人:周丽军,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东与被执行人洪雅县易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东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已生效的本院(2020)川1423民初88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支付运费、损失及违约金共计5752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东于2021年9月16日自愿撤回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21)川1423执恢2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况明德审判员 付何新审判员 辜智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焱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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