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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财宏、朱仁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财保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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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财保70号
  • 案件名称

    张财宏、朱仁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财宏;朱仁旭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财保70号 申请人:朱仁旭,男,汉族,1978年6月29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山阳县,现住址:西安市高陵区。委托代理人:张希翔,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财宏,男,汉族,1984年6月9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山阳县,现住址:西安市灞桥区。申请人朱仁旭与被申请人张财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仁旭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安市灞桥区XX城XX号楼XX单元XX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201508800485,保全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申请人为本次诉讼财产保全购买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XXXXXXXXXXXXXXX0164。责任限额均为人民币250000元整。本院认为,申请人朱仁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财宏名下位于西安市灞桥区XX城XX号楼XX单元XX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201508800485)房产予以查封。上述房地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或冻结,申请人朱仁旭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朱仁旭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吕铁臂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雷冯香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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