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6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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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6963号案件名称
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6963号原告: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2号。法定代表人:冯斌,公司总经理。被告:程明,女,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彭雪铃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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