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源、谭智恒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322民初3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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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22民初3938号案件名称
陈源、谭智恒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源;谭智恒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322民初3938号原告:陈源,女,佤族,1976年7月17日生,贵州省兴仁市人,住贵州省兴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宿,贵州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坤,贵州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谭智恒,男,汉族,1992年4月23日生,贵州省兴仁市人,住贵州省兴仁市。原告陈源诉被告谭智恒返还原物纠纷案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源于2021年9月9日以被告谭智恒已履行返还原物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源在案件审理期间,以被告已履行返还义务为由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陈源负担。审 判 员 罗宁和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 英书 记 员 杨齐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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