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华明、周丽君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1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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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1704号案件名称
姜华明、周丽君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姜华明;周丽君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1704号 申请执行人:姜华明,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周丽君,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姜华明与被执行人周丽君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82民特338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丽君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姜华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周丽君支付姜华明工资57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周丽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以及传票,要求周丽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周丽君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于2021年7月1日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周丽君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周丽君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周丽君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和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9月13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周丽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周丽君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周丽君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但未实际实施拘留和罚款)。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周丽君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姜华明。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周丽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17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俞高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蒋丹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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