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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凤凰岭公墓、陈养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2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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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2685号
  • 案件名称

    蓝田县凤凰岭公墓、陈养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蓝田县凤凰岭公墓;陈养民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初2685号 原告:陈养民,男,汉族,农民,住西安市蓝田县。被告:蓝田县凤凰岭公墓,住所地不详。原告陈养民诉被告蓝田县凤凰岭公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养民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养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9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91.5元,由原告陈养民负担。  审  判  员 邵 哲 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薛    雄书记员  李晨星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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