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凤凰岭公墓、陈养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26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2685号案件名称
蓝田县凤凰岭公墓、陈养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蓝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蓝田县凤凰岭公墓;陈养民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初2685号 原告:陈养民,男,汉族,农民,住西安市蓝田县。被告:蓝田县凤凰岭公墓,住所地不详。原告陈养民诉被告蓝田县凤凰岭公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养民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养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9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91.5元,由原告陈养民负担。 审 判 员 邵 哲 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薛 雄书记员 李晨星1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宏志、魏红雨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381执1423号 下一篇 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聚诚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民终12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