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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宏志、魏红雨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381执1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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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81执1423号
  • 案件名称

    刘宏志、魏红雨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邓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宏志;魏红雨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邓州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1381执1423号申请执行人:刘宏志,男,生于1972年6月18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魏红雨,男,生于1975年10月12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刘宏志与魏红雨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豫1381执1423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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