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聚诚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民终123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民终1233号
  • 案件名称

    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聚诚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聚诚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21)陕07民终12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聚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237。法定代表人:付小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3062492U。法定代表人:秦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97913738R。法定代表人:胥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陕西聚诚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中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1)陕0702民初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分别在2021年7月12日和2021年7月16日向上诉人陕西聚诚实业有限公司和上诉人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二上诉人均未在指定的期间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陕西聚诚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仵瑞梅    审判员      刘新星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丁腾龙书记员  王韵捷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