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金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郝燕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21民初1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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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21民初1693号案件名称
阳泉市金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郝燕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阳泉市金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郝燕萍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21民初1693号原告:阳泉市金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延庆会,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满,男,1964年5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现住阳泉市开发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郝燕萍,女,1974年8月18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原告阳泉市金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郝燕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向原告缴纳了物业管理费。原告阳泉市金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金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阳泉市金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斌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海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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