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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才、李海波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114执8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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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14执8216号
  • 案件名称

    刘伟才、李海波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伟才;李海波;李怡进
  • 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114执8216号申请执行人:刘伟才,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李海波,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被执行人:李怡进,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申请执行人刘伟才与被执行人李海波、李怡进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4刑初86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海波、李怡进应分别缴纳罚金5000元并需分别退赔8450元给各受害人,合计13450元。依据审判部门的移送,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李海波亲属李娜、李怡进亲属李会海到庭申报财产,称无能力立即缴纳全部金额,请求分期履行,从2021年8月起每月月底前缴纳2000元,直至缴纳完毕。现被执行人李海波、李怡进已分别按期缴纳2000元,另被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怡进3026.64元。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并按期还款,本案需要长期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粤0114执82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仇 争执行员 曾敬林执行员 张 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谢杰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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