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均、绵阳岸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93民初1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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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93民初1594号案件名称
何均、绵阳岸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何均;绵阳岸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594号原告:何均,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住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良云,四川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绵阳岸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辽宁大道东侧(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北侧)(紫郡阳光B区)1单元11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5MA6862CY8B。法定代表人:赵夕阳。原告何均与被告绵阳岸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何均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绵阳岸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均申请撤回对被告绵阳岸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均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何均负担。审 判 员 张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全 雯书 记 员 谌欣月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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