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增军与山西省圣宜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冀0184执1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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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冀0184执1207号案件名称
李增军与山西省圣宜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增军;山西省圣宜畜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0184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李增军,男,汉族,1964年2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山西省圣宜畜牧有限公司(原太谷县保森农业发展公司)。地址:山西省太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增军与被执行人山西省圣宜畜牧有限公司(原太谷县保森农业发展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1)冀0184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省圣宜畜牧有限公司(原太谷县保森农业发展公司)的银行存款31240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秀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旭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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