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谢剑、任军治等任加治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03执异8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03执异80号
  • 案件名称

    谢剑、任军治等任加治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波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谢剑;任军治;任加治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03执异80号 申请人:谢剑,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代理人:苑文萍,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任军治,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宁波市宁海县。 被执行人:任加治,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宁波市宁海县1组3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剑与被执行人任加治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17)浙0203执1902号),申请人谢剑提出追加任军治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后申请人谢剑以追加需提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谢剑撤回追加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淑君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吕益键 代书记员高颖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