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建伟、吴丙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21执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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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21执920号案件名称
田建伟、吴丙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田建伟;吴丙起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21执920号申请执行人:田建伟,男,196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被执行人:吴丙起,男,1965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本院在执行田建伟与吴丙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221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吴丙起偿还田建伟家具款6000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吴丙起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田建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吴丙起有存款合计1997.67元,本院已扣划1997.67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共计已执行到位1997.67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尚余4027.33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吴丙起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田建伟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朱仁勋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李忠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建华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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