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与张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109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10945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与张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张瑞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1094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嘉陵风情步行街2号1-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9032026904。 法定代表人:罗翔,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曾聪,重庆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文静,重庆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瑞,男,汉族,1993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北碚支行)诉被告张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农行北碚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行北碚支行的行为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任国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王俊伟书 记 员 周 静 - 1 -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勉、闫沐韩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2208号之四 下一篇 田建伟、吴丙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21执9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