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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慧与张旋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1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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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197号
  • 案件名称

    张慧与张旋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慧;张旋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张慧,女,1990年3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张旋,男,1991年7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本院在执行张慧与张旋离婚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84民初3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旋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2020年11月17日依据(2020)冀0184执保513号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旋名下在北京住房公积金铁路分中心石家庄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旋在北京住房公积金铁路分中心石家庄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11569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秀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旭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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