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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03执1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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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03执1310号
  • 案件名称

    赵海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赵海雷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03执1310号被执行人:赵海雷,男,汉族,1972年10月14日生,住安阳市北关区。关于被执行人赵海雷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503刑初23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一、被告人赵海雷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赵海雷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赵海雷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赵海雷名下有位于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户的房产一套【所有权证号: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号】,本院已于2021年8月16日办理轮候查封登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2.查明被执行人赵海雷名下有豫E×××××号汽车一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查封期限自2021年8月19日到2023年8月18日)。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服刑,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为11000元,实际执行到位1000元,尚余1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财产暂不符合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郭晓军审判员  刘庆生审判员  李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纪高鹏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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