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自彬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异8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执异825号案件名称
徐自彬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徐自彬;北京丰隆中加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徐自彬;方敏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3执异825号申请执行人:徐自彬,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丰隆中加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62157031D。法定代表人:方敏。第三人:方敏,女,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徐自彬与北京丰隆中加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徐自彬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方敏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徐自彬与丰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1835号裁决书,裁决丰隆公司支付徐自彬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工资差额115778.69元等。后徐自彬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1)京0113执4475号。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丰隆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徐自彬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追加方敏为被执行人。另,丰隆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28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并经北京明鉴同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丰隆公司现股东方敏认缴出资数额为390万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徐自彬依据上述规定申请追加方敏为被执行人,但就其主张方敏存在抽逃出资一节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之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徐自彬的追加申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徐自彬的追加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康占北审 判 员 李 琳审 判 员 李 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晨蕊书 记 员 张丹丹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郑立军与皇甫光超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482财保171号 下一篇 李帅与邻水县麦恩饼屋,巴南区盛盛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6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