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立军与皇甫光超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482财保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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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财保171号案件名称
郑立军与皇甫光超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郑立军;皇甫光超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财保171号申请人:郑立军,男,汉族,1981年2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蒙阴县。被申请人:皇甫光超,男,汉族,1981年1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申请人郑立军与被申请人皇甫光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皇甫光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郑立军以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8493803000022XXXX账户内存款12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皇甫光超所有的鲁AFH9XX号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郑立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耿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德柱书 记 员 宋敬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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