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帅与邻水县麦恩饼屋,巴南区盛盛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6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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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6136号案件名称
李帅与邻水县麦恩饼屋,巴南区盛盛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帅;邻水县麦恩饼屋;巴南区盛盛超市案件缘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6136号 原告:李帅,男,汉族,1993年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巴南区盛盛超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市街91号附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60DT7M2E。法定代表人:李道林。被告:邻水县麦恩饼屋,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城南镇红店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623MA634TAB5A。经营者:郑春燕。原告李帅与被告巴南区盛盛超市、邻水县麦恩饼屋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李帅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帅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帅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帅负担。 审 判 员 潘雪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华兰书 记 员 彭雨涵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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