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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华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田市镇望星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1024执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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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24执2128号
  • 案件名称

    仙居县华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田市镇望星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仙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仙居县华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田市镇望星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仙 居 县 人 民 法 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浙1024执2128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华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田市镇望星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华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田市镇望星村村民委员会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华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因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田市镇望星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2021)浙1024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田市镇望星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20350元,扣除诉讼费、申请执行费350元。申请执行人仙居县华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以法院向其发放执行款20000元,其余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自愿放弃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完毕结案。本院认为,(2021)浙1024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浙1024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联系人:应志勇联系电话:05768932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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