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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天辉、毛传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7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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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7253号
  • 案件名称

    杜天辉、毛传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杜天辉;毛传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7253号原告:杜天辉,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四川瑞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兰,四川瑞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传荣,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院**楼。法定代表人:缪建民,董事长。原告杜天辉与被告毛传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杜天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天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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