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天辉、毛传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72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7253号案件名称
杜天辉、毛传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杜天辉;毛传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7253号原告:杜天辉,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四川瑞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兰,四川瑞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传荣,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院**楼。法定代表人:缪建民,董事长。原告杜天辉与被告毛传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杜天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天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霞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