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秀山与郭素江、王新强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1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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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249号案件名称
梁秀山与郭素江、王新强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梁秀山;郭素江;王新强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1249号申请执行人:梁秀山,男,1975年12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郭素江,男,1969年5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王新强,男,1972年8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梁秀山与被执行人郭素江、王新强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2021)冀0184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郭素江、王新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素江名下车牌号为冀ACB500捷达牌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二、限被执行人郭素江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将上述车辆交到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处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秀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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