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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秀山与郭素江、王新强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1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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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249号
  • 案件名称

    梁秀山与郭素江、王新强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梁秀山;郭素江;王新强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1249号申请执行人:梁秀山,男,1975年12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郭素江,男,1969年5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王新强,男,1972年8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梁秀山与被执行人郭素江、王新强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2021)冀0184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郭素江、王新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素江名下车牌号为冀ACB500捷达牌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二、限被执行人郭素江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将上述车辆交到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处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秀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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