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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耀、茆庆水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3执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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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23执771号
  • 案件名称

    梁耀、茆庆水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灌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梁耀;茆庆水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3执771号申请执行人:梁耀,男,汉族,住连云港市徐圩新区。被执行人:茆庆水,男,汉族,户籍地灌云县,现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梁耀与被执行人茆庆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苏0723民特2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梁耀与申请人茆庆水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9日经灌云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灌云县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调解协议内容:茆庆水对欠梁耀挖掘机工程款28000元的事实确认无误。茆庆水保证在2020年12月9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茆庆水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梁耀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茆庆水还要承担欠款利息,以未给付金额为本金,从2019年9月15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9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来院就此案履行义务。2021年3月11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2021年6月19日、7月16日,本院再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仅有小额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予以冻结。本院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线下查找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该案目前执行标的到位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和执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于2021年8月18日通过电话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除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外,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另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虽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但本院仍然依据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定期“四查”,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据职权恢复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凤山审判员  葛海涛审判员  梁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戈秀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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