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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盛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京73民辖终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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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73民辖终264号
  •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盛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市盛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康福瑞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辖终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盛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16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1栋A3101。法定代表人:曲哲,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攀,广东拙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迪,广东拙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吴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康福瑞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3号。法定代表人:马冬军。上诉人深圳市盛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盛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简称华强方特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康福瑞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简称康福瑞吉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6545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盛阳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涉及IPTV业务,属于广播权范畴;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国泰公司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华强方特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康福瑞吉公司未发表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权纠纷。本案中,华强方特公司主张盛阳公司与康福瑞吉公司未经华强方特公司合法授权,在共同运营的康复瑞连锁酒店(学院南路店)客房点播系统上传播电影《熊出没,变形记》,侵害了华强方特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本案现阶段现有证据及当事人主张等查明的事实,涉案点播服务具有交互式特征,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范畴,不属于广播权控制的范畴,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国泰公司上诉称涉案点播服务系属于广播权范畴,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的第一审案件。本案中,华强方特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其作为主张被侵权的一方,其住所地系侵权结果发生地,有权选择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所作裁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深圳市盛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仪 军审 判 员  李 洹审 判 员  夏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余丛薇书 记 员  刘媛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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