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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5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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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5186号
  • 案件名称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昔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5186号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对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昔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沪0104民初518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沪0104民初5186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上海昔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20元,被告上海昔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63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20元,被告上海昔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630元。”审 判 员 田力烽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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