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陕西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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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03民初1466号案件名称
刘军、陕西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军;陕西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3民初1466号原告:陕西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8829875L。法定代表人:彭芳萍,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宁,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刘军,男,汉族,1970年6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晨晖里22号楼6门102号,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五湖路桃源公寓小区1幢1单元403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陕西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陕西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计1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萌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帅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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