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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陕西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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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03民初1466号
  • 案件名称

    刘军、陕西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咸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军;陕西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3民初1466号原告:陕西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8829875L。法定代表人:彭芳萍,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宁,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刘军,男,汉族,1970年6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晨晖里22号楼6门102号,现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五湖路桃源公寓小区1幢1单元403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陕西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陕西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计1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萌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帅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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